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3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伸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利率(應指明多少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