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3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柳逢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伸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