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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9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9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集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凱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本件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提示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即退票日),有卷附之聲請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6年度促字第46953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備考│├──┼─────────┼──────┼─────┼──┤│001 │50,000元│96年11月16日│AD0000000 ││├──┼─────────┼──────┼─────┼──┤│002 │255,000元 │96年11月16日│AD0000000 ││├──┼─────────┼──────┼─────┼──┤│003 │210,000元 │96年12月3日 │AD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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