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沈佳宜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宮儀即晟鑫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78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宮儀即晟鑫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之第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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