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臺清文、蔡凱翔
- 原告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億世達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86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世達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編號│金 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 │一 │貳拾萬貳仟零壹拾元 │94年2月10日 │ ├──┼────────────┼──────┤ │二 │參拾陸萬元 │94年3月10日 │ ├──┼────────────┼──────┤ │三 │貳拾伍萬陸仟柒佰零肆元 │94年3月10日 │ ├──┼────────────┼──────┤ │四 │貳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94年3月10日 │ ├──┼────────────┼──────┤ │五 │壹拾萬玖仟壹佰零柒元 │94年3月20日 │ ├──┼────────────┼──────┤ │六 │伍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 │94年3月20日 │ ├──┼────────────┼──────┤ │七 │壹拾壹萬參仟參佰零玖元 │94年3月30日 │ ├──┼────────────┼──────┤ │八 │貳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元 │94年3月30日 │ ├──┼────────────┼──────┤ │九 │陸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94年3月30日 │ ├──┼────────────┼──────┤ │十 │捌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 │94年3月30日 │ ├──┼────────────┼──────┤ │十一│肆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 │94年4月5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秀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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