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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6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86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清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億世達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編號│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一 │貳拾萬貳仟零壹拾元│94年2月10日 │├──┼────────────┼──────┤│二 │參拾陸萬元│94年3月10日 │├──┼────────────┼──────┤│三 │貳拾伍萬陸仟柒佰零肆元 │94年3月10日 │├──┼────────────┼──────┤│四 │貳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94年3月10日 │├──┼────────────┼──────┤│五 │壹拾萬玖仟壹佰零柒元│94年3月20日 │├──┼────────────┼──────┤│六 │伍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94年3月20日 │├──┼────────────┼──────┤│七 │壹拾壹萬參仟參佰零玖元 │94年3月30日 │├──┼────────────┼──────┤│八 │貳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元 │94年3月30日 │├──┼────────────┼──────┤│九 │陸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94年3月30日 │├──┼────────────┼──────┤│十 │捌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94年3月30日 │├──┼────────────┼──────┤│十一│肆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94年4月5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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