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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7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87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依司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心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雅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雅君

一、債務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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