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7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依司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依司特股份有限公司」與「嘉瀅企業有限公司」之同一性,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提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