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7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7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依司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依司特股份有限公司」與「嘉瀅企業有限公司」之同一性,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提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