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9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全世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潔博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其利率如何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