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劉台安
- 當事人永正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儼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永正企業社為獨資抑合夥關係。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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