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水景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弄77 法定代理人 甲○○ 弄77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為「福茂國際有限公司」或「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