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1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強鋼鐵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未依補正意旨,釋明正確票據種類及提出退票理由單,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