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62號
- 原告
-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美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原名莊士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路板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