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67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 被告
- 台灣日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英國蓋曼群島商鴻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許明世即明世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國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被告新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台灣日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新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韋公司、新韋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台灣日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