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保險字第5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智婷律師
- 被告
- 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 被告
- SINOTRAN.
- 法定代理人
- 徐秋敏
- 被告
- 萬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SINOTRANS CONTAINER LINES CO.)法定代理人「趙沪湘」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秋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