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保險字第53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被 告 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SINOTRAN. 法定代理人 徐秋敏 被 告 萬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SINOTRANS CONTAINER LINES CO.)法定代理人「趙沪湘」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秋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