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90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王誠之律師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