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299號聲 請 人 仟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欄漏填法定代理人姓名,請至掛失銀行補填后,將影本寄至本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