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劉台安
- 當事人源泉興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540號聲 請 人 源泉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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