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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6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568號

聲請人
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人係鼎盛資「料」股份有限公司或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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