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590號聲 請 人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金額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之正確票據號碼(聲請狀上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釋明票據號碼NM0000000 之正確發票人名稱(聲請狀上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