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590號
- 聲請人
-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金額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之正確票據號碼(聲請狀上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釋明票據號碼NM0000000 之正確發票人名稱(聲請狀上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