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82號聲 請 人 林玉蘭即富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晰正確之發票人及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