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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24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24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甲○○,惟發票人名稱為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

二、若聲請人為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時,聲請狀底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應補正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印章。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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