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24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若聲請人為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時,聲請狀底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應補正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印章,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