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5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537號
- 聲請人
- 新華一封條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發票人係「滙豐銀行」或「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53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發票人係「滙豐銀行」或「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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