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0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6年度催字第4081號
- 聲請人
- 諾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阿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08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慶永隆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31日│93,240元 │0017859 ││ │ 謝文隆 │限公司敦化分行 │ │ │ │└──┴─────────┴─────────┴──────┴─────────┴────┘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