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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13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6年度催字第4138號
聲 請 人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1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台新銀行建北分行│1,610,094元       │96年12月31日          │378907          │4個月                   │
│    │司  周理平        │                │                  │                      │                │                        │
├──┼─────────┼────────┼─────────┼───────────┼────────┼────────────┤
│002 │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台新銀行建北分行│999,537元         │96年10月31日          │378765          │3個月                   │
│    │司  周理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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