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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貝思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6年度催字第4291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貝思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29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金 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 │001 │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6年11月20日│42,000元 │PT1199378 │ │ │ │公司 蔡榮一 │路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沈錫輝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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