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6年度催字第4327號聲 請 人 張家戊即茂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3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6年10月20日│99,750元 │AN9102246 │ │ │限公司 │北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秀妙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