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82號聲 請 人 乙○○ 即 債務人 12樓 相 對 人 瑞駿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855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