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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09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9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儂特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台灣劍橋服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祥墩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金,經本院以95年度智裁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09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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