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12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恆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加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加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恆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0878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