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187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96年度執全字第3029號卷宗,及查詢本院民事科查案室、台北簡易庭、新店簡易庭、非訟中心查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