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萬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洪調安即金利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748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