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229號
- 聲請人
- 乙○○
- 即債務人
- 樓
- 相對人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新台幣參佰萬元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0104號民事裁定准許對於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執行處以96年度執全字第3073號執行命令,將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查封在案,惟債權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010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債權人並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即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勞訴字第161號卷宗審核結果,債權人於上開本案訴訟僅向聲請人請求給付2,000,000元。準此,在此範圍內債務人請求債權人限期起訴,已無必要,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至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104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範圍逾2,000,000元之部分,債權人迄未起訴,聲請人在上開範圍內之請求,與法相合,自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