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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22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229號

聲請人
乙○○
即債務人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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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新台幣參佰萬元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0104號民事裁定准許對於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執行處以96年度執全字第3073號執行命令,將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查封在案,惟債權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010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債權人並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即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勞訴字第161號卷宗審核結果,債權人於上開本案訴訟僅向聲請人請求給付2,000,000元。準此,在此範圍內債務人請求債權人限期起訴,已無必要,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至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104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範圍逾2,000,000元之部分,債權人迄未起訴,聲請人在上開範圍內之請求,與法相合,自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詩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22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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