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27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278號

聲請人
福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晉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2264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於民國96年10月4 日,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264 號民事裁定准對聲請人假扣押,並執上開裁定,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346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後迄未起訴為由,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就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聲請人主張前項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事件卷宗,審閱無誤,核與首揭規定亦屬相符。

三、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民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