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睿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33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睿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所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15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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