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390號
- 聲請人
- 乙○○
- 即債務人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6年度全字第6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惟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即無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因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6年度全字第6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96年度金字第20號審理在案,系爭訴訟仍在訴訟繫屬中,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已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