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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永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402號聲 請 人 永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1948 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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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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