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 即 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891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