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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42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42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內政部警政署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300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42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