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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43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433號

聲請人
群輪錄影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491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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