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96年度裁全字第1504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