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407號聲 請 人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朱蕙敏律師 蔡宜廷律師 陳佳菁律師 相 對 人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