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4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請求限期起訴云云。惟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即相對人除聲請假扣押外,已於96年1月8日向本院台北簡易庭起訴(96年度北簡9917號),兩造之爭議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即與前述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命限期起訴,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