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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74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之債權所請求之強制執行,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663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四紙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74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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