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91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914號

聲請人
姿彥秀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17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