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95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佳仕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