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7號
- 再審原告
- 思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7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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