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7號
- 再審原告
- 思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廖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2月3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