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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相虎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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