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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反訴原告
泰舒服養生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反訴原告
泰舒活時尚養生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余泰鑫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 ○○○、丙○○○○○○○ ○○○○、乙○○○○○○、Narisara Hsu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反訴原告泰舒服養生館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反訴原告泰舒活時尚養生館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均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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