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 反訴原告
- 泰舒服養生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反訴原告
- 泰舒活時尚養生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余泰鑫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 ○○○、丙○○○○○○○ ○○○○、乙○○○○○○、Narisara Hsu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反訴原告泰舒服養生館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反訴原告泰舒活時尚養生館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均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